《录取须知》
通知公告 | 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 " type='text/java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2020-01-19
《录取须知》
1、学员报名成功之后,录取程序开始。
2、学员录取按照下列优先原则进行;
(1)同等条件下,报名在先者优先录取;
(2)同等条件下,交纳报名费在先者优先录取;
(3)同等条件下,全额交纳学费在先者优先录取;
(4)同等条件下,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含国家律师资格、国家司法资格、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数线但尚未领取资格证者)优先录取;
(5)报名时间,以报名人员的《报名表》提交到学校的时间为准;
(6)报名费、学费交纳的时间,均以通过学校官网提供的交纳方式的到账时间为准(详见《报名须知》、《学杂费须知》、《交费方法须知》)。
(7)日期相同的,以当日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3、学校如果认为必要,可以采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真、微信、信函等方式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料进行询问、核实。询问、核实的结果可以作为学校是否录取的依据。
4、报名人员提交《报名表》、交纳报名费报名成功之后,学校将在6个工作日内及时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核;报名资格经审核通过的,报名人员将收到学校《录取通知》。
5、报名资格经学校审核未通过的报名人员,将收到学校的《未录取通知》学校工作人员将与报名人员及时联系,并将按《报名须知》退回报名费。
6、学校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微信、信函等任一种或任几种。
7、学校《录取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录取信息;(2)开学、报到时间;(3)学费交纳时间;(4)学号。
8、学校针对已经录取但交纳学费或学杂费暂时有困难的学员,学校提供三重助学措施。具体详见《学杂费须知》、《招生简章》。
9、学校根据录取优先原则进行编班、编座。
10、当期临近开学的培训班在开学10日前因故出现录取人数缺额的,学校将按照录取优先原则,从下一期培训班已被录取人员自动递补。
11、因特殊、正当理由不同意学校对其进行的自动递补调整的学员,请在收到自动递补通知后3日内通过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微信、信函等书面向学校提出,并提出特殊、正当理由。学校认为特殊、正当理由成立的,可以取消自动递补。
12、已被录取人员在学校对其进行的自动递补调整的通知发出后5日内,学员未做出回应的,视为同意学校调整决定,学员如未能按时报到入学就读,且学校认为无特殊、正当理由的,学费(报名费)恕不退还。
13、因学校对《招生简章》已经确定的开学时间、上课地点进行调整,已被录取人员存在异议或申请退学、退费的,请在收到调整通知后5日内通过电子信箱、传真、信函等书面向学校提出;学校将根据学员自身意愿,并经与校方书面确认后,学校可以做退学、重新选班、延期入学等处理;学员收到调整通知后5日内未书面申请退费或退学的,视为同意学校调整决定;学员收到调整通知后5日内未书面申请退费或退学的,学员如未能按时报到入学的,且学校认为无特殊、正当理由的,报名费、学费恕不退还。
14、已被录取人员,因特殊、正当原因需要调整课堂座位的,可在办理报到入学报到手续时提出,学校将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安排并确定座位。
15、本《录取须知》解释权归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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