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之管窥
理论研究 | 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 " type='text/java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2020-12-16
(原文刊载于《深圳律师》2012年11月第42期第18页)
作者:刘锡秋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矛盾多发期的特殊历史发展阶段,司法权威日渐式微,暗流汹涌的司法腐败、触目惊心的司法不公案件、信访维稳压力与日俱增等等。如何来拯救司法权威及其公信力?如何使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回归到国家司法体制的正轨?其中,以民主和法治为主导的政治体制改革获得重大进展为前提,以正确的司法理念为引导,逐步整合目前四分五裂乃至于冲突、对立不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创新并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从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设想进入人们视野,并被认为是一个极具价值的选项。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根据学界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笔者认为,从构建一国的司法体制的角度着眼,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外延,至少应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和立法工作者。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分类或模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舶来的概念。根据各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将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据不同的划分角度或标准,将其大致归纳为三类。
一是根据从业者法律教育、职业准入和职业流动的不同,划分为“学习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实践型法律职业共同体”。二是根据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司法体制关系的不同,分为“一元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多元化法律职业共同体”。三是根据不同法律职业在一国法律活动或司法体制中的主导地位的不同,划分为“法官主导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如英美法系国家)”、“教授主导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如德国)”、“律师主导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法国)”。【1】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根据学界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笔者认为,从构建一国的司法体制的角度着眼,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外延,至少应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和立法工作者。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分类或模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舶来的概念。根据各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将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据不同的划分角度或标准,将其大致归纳为三类。
一是根据从业者法律教育、职业准入和职业流动的不同,划分为“学习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实践型法律职业共同体”。二是根据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司法体制关系的不同,分为“一元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多元化法律职业共同体”。三是根据不同法律职业在一国法律活动或司法体制中的主导地位的不同,划分为“法官主导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如英美法系国家)”、“教授主导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如德国)”、“律师主导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法国)”。【1】
【1】参见(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第七章“法律家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根据上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分类,如果对号入座,就目前而言,则我国无疑可以归为“多元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教授、法官共同主导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并勉强属于“学习型法律职业共同体”。之所以称我国是勉强属于“学习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仅普遍接受了大学法科的法律基础教育,在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均没有接受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具有的统一、严格、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这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大缺陷,也是构建我国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过程中首当其冲和重中之重的任务。同时,这也是导致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目前处于松散甚至产生职业冲突、对立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也是导致我国司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深层次问题。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或作用
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或作用,就是在共同确立以法律规范为最终权威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建立高效率运转的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或司法体制,并始终努力确保该纠纷解决机制或司法体制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证整个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这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或作用,也可以认为这其实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具有的公共(益)性或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的正确体现。如果说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共同体自身独立的利益,那么,这个独立利益必须是与共同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或所具有的公益性相一致的,是建立在社会公益性的基础之上的,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相冲突的。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在特征或标志
根据构建一国司法体制的基本要求,根据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理论的认识,根据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的和要求,笔者不揣浅陋地认为,在我国既定的法律制度之下,在未来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当下列制度性特征悉数出现时,就可以肯定的认为这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已存在的实证或标志,或者说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从一盘散沙式的法律职业群体向一个有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渡。这些制度性特征可以设定为:
1、以通识教育和人文教育为特征的法律基础教育(四年至五年);
2、统一、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统一、严格、规范的法律职业教育(二年至三年);
4、统一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考核、实习、考察、上岗);
5、独立、自治的法律职业行业组织(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
6、确保选任优秀的法律职业从业者成为法官的公正、良性的选任、流动机制。
7、独立、自治的并跨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各法律职业的法律人(家)协会。
8、公开的、定期的和跨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各法律职业的法律人(家)学术平台或论坛。
9、法律职业共同体或其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职业行业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独立的主导。
10、司法体制进入良性的、可持续性的自我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之中。
限于篇幅,笔者不再对上述制度性特征做一一阐述,而且上述十个制度性特征也基本可以“望文生义”。
五、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途径和步骤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首次发表了《中国司法改革报告》白皮书,凸显了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和发展中的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此白皮书客观上实际已经揭示了在我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途径和步骤。
1、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推进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白皮书表明,从上世纪80年代人民法院启动的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在2004年、2008年,我国分别进行了规模不等的三次(轮)司法改革。显然,这三次司法改革不但是在以建立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中进行的,也是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启动和完成的,而且,也只能在政治体制改革取得进展的前提下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此,白皮书明确指出:“司法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还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深化。”
2、我国司法改革的步骤,遵循的是由部分至整体、由基础制度到顶层制度并遵循先易后难的改革策略,其客观上也揭示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步骤。迄今为止的三次司法改革,均是从厘清、完善具体的司法制度着手,如审判方式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司法保障、完善证据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等等,并没有轻易的直接上升至诸如如何落实《宪法》规定并排除法外权力对司法权干预等敏感性的问题。于此可以借鉴的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应当采取由部分至整体、基础制度至顶层制度并先易后难的类似步骤,比如,可以从率先从完善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入手,为进一步的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德才兼备的法律职业人才基础。
3、新一轮司法改革即将启动。鉴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均依赖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白皮书正式宣布从2008年开始的第三轮司法改革已经结束,这并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规律的客观体现。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它预示着十八大所确定的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内容和步骤,必将为我国下一轮的司法改革提供指导,同时,也必将助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为维护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及时和正确化解我国所面临的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构建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展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已经迫在眉睫。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所揭示出的进一步经验和教训,中国的法律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并热切的期待,在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必将进一步的深入,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将随之展开,法律人期待已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将迎来一个全新的时代。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或作用
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或作用,就是在共同确立以法律规范为最终权威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建立高效率运转的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或司法体制,并始终努力确保该纠纷解决机制或司法体制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证整个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这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或作用,也可以认为这其实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具有的公共(益)性或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的正确体现。如果说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共同体自身独立的利益,那么,这个独立利益必须是与共同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或所具有的公益性相一致的,是建立在社会公益性的基础之上的,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相冲突的。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在特征或标志
根据构建一国司法体制的基本要求,根据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理论的认识,根据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的和要求,笔者不揣浅陋地认为,在我国既定的法律制度之下,在未来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当下列制度性特征悉数出现时,就可以肯定的认为这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已存在的实证或标志,或者说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从一盘散沙式的法律职业群体向一个有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渡。这些制度性特征可以设定为:
1、以通识教育和人文教育为特征的法律基础教育(四年至五年);
2、统一、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统一、严格、规范的法律职业教育(二年至三年);
4、统一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考核、实习、考察、上岗);
5、独立、自治的法律职业行业组织(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
6、确保选任优秀的法律职业从业者成为法官的公正、良性的选任、流动机制。
7、独立、自治的并跨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各法律职业的法律人(家)协会。
8、公开的、定期的和跨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各法律职业的法律人(家)学术平台或论坛。
9、法律职业共同体或其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职业行业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独立的主导。
10、司法体制进入良性的、可持续性的自我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之中。
限于篇幅,笔者不再对上述制度性特征做一一阐述,而且上述十个制度性特征也基本可以“望文生义”。
五、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途径和步骤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首次发表了《中国司法改革报告》白皮书,凸显了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和发展中的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此白皮书客观上实际已经揭示了在我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途径和步骤。
1、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推进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白皮书表明,从上世纪80年代人民法院启动的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在2004年、2008年,我国分别进行了规模不等的三次(轮)司法改革。显然,这三次司法改革不但是在以建立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中进行的,也是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启动和完成的,而且,也只能在政治体制改革取得进展的前提下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此,白皮书明确指出:“司法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还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深化。”
2、我国司法改革的步骤,遵循的是由部分至整体、由基础制度到顶层制度并遵循先易后难的改革策略,其客观上也揭示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步骤。迄今为止的三次司法改革,均是从厘清、完善具体的司法制度着手,如审判方式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司法保障、完善证据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等等,并没有轻易的直接上升至诸如如何落实《宪法》规定并排除法外权力对司法权干预等敏感性的问题。于此可以借鉴的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应当采取由部分至整体、基础制度至顶层制度并先易后难的类似步骤,比如,可以从率先从完善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入手,为进一步的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德才兼备的法律职业人才基础。
3、新一轮司法改革即将启动。鉴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均依赖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白皮书正式宣布从2008年开始的第三轮司法改革已经结束,这并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规律的客观体现。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它预示着十八大所确定的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内容和步骤,必将为我国下一轮的司法改革提供指导,同时,也必将助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为维护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及时和正确化解我国所面临的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构建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展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已经迫在眉睫。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所揭示出的进一步经验和教训,中国的法律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并热切的期待,在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必将进一步的深入,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将随之展开,法律人期待已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将迎来一个全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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