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及启示

理论研究 |   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 " type='text/java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2018-08-28

[摘  要]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法学教育制度具有训练严格、循序渐进、注重实务等特点,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改革应以职业层次为基准对法学教育体系进行定位,以法律应用为目标对法学教育内容进行规划,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方向进行调整,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对法学教育方法进行改革,以资源共享为基础对法学教育资源进行整合.
[关键字]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改革
 
    一、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
 
1993 年《欧洲联盟条约》生效之后,欧盟作为一个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加快了向一体化方向迈进的步伐。一门新兴的课程——“欧洲法”也正在逐步进入欧盟成员国的法学教育课堂。德国作为高度发达的现代工业国家,经济实力居欧洲首位,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同时,德国也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完备的法学教育制度,为其成为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基础。
 
   (一)敞开的法学院大门
 
在德国,法律工作者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拥有较高而稳定的收入。因而许多优秀中学毕业生把选择去法学院学习法律作为自己步入社会前的人生追求。如果一个学生经过长达12年的学习!成功地通过毕业考试,取得完全中学的毕业文凭。那么,他就被赋予了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专业的权利。按照正常情况,进入大学的学生年龄要达到18、19 岁。对于希望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中学毕业生来讲,机会是均等的。法学院录取新生不进行入学考试。虽然招生的数量要由教育系统的一个公共管理委员会来限定,但是大部分渴望学习法律的学生还是可以如愿以偿。
 
   (二)漫长的学习过程
 
德国法学教育的时间漫长在世界各国中是少有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分正常需要四年的时间。在两次国家考试的过程中!学生们要花费至少一年的时间进行考试准备,还要花上一定的时间到法院、律师事务所、行政单位或公司企业进行实习。以往实习的时间是3年。现在已经可以缩短到 9个月。其中,男生还需要服义务兵役或参加社会义务劳动,这又要用去15个月的时间。把所有的受教育时间和实习时间加起来,法律学习的时限要持续七、八年。如果一切顺利,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并通过国家资格考试一般要达到 27、28 岁才能进入社会从事法律工作。而欧洲其它国家一般在23、24 岁即可完成法学教育的全过程。
 
   (三)严格的资格考试
 
国家考试是国家为将要从事法律、医疗、教育工作的人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在德国,法学院的学生从入学开始,就要围绕国家考试规定的开考科目学习专业课程。国家考试每年春秋两次举行,学生完成大学学习课程,就可以参加第一次考试。但他们往往花上至少一年的时间专心备考。通过后就可以成为准法律工作者。如果就此止步,他们可以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倘若要成为严格意义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执行机关实习。两年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资格考试。通过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工作。据统计,30%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因无法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不得不选择放弃这一职业。原则上国家考试只允许重考一次,如果一个学生两次未通过考试,也就意味着不能从事法律工作。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只有国家考试才是最终的毕业考试。
 
   (四)终身的法律学习
 
在通过两次资格考试的人员中,只有成绩最好的5%的人能够成为被称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而80%的过关者都在从事律师职业。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工作均为终身制。不出意外一生可以不再从事其它职业。只要占据了这一职位,一般可以从业30 年。只有等他退休,才能有一个新人接替。稳定的职业促使他们不断学习积累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经验。与国家法律工作者相比,从事社会法律工作的律师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生存竞争。律师的继续教育需求也更为迫切!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素质要求很高。一般需要有博士学位,还要掌握外语,德国法兰克福市律师协会拥有3000多名会员。约占全市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协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组织继续学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律师协会中设立的专业小组,则经常举行一些研讨交流活动。
 
   二、德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特点
 
第一,宽进严出、逐级淘汰,塑造法律精英。
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指向十分明显,就是要通过全面、严格的法学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积累从事法律职业的经验, 为法律工作者队伍提供源源不断的后备人才。 为了保证法律人才有充裕的选拔基础, 德国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入学资格不作严格限制,对学习法律也不设置过高的门槛,使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年轻人都有机会参与竞争。但是,从入门学习到进入法律职业的圣殿,则是一个层层筛选,逐级淘汰的优选过程。在跨越了学习期间自我放弃,单科测试,第一、第二次的严格国家考试之后,最终能够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则是那些刻苦勤奋、饱学理论、能力超群而又具有职业敏感的少数精英。 为了保证那些具有真正法律素养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德国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设置关口以及时分流人员, 以至于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毕业生毕业后要全力备考, 不到有十分的把握决不申请参加国家考试。 即便是通过了两次国家资格考试的最优秀人才,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获取到法官、检察官及公证员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职位, 也还要看是否能够幸运地遇到空缺的职位。一般来讲,仅有一小部分35岁以下的年轻人会有这样的机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比较完善的培养选拔机制, 才使得不同的岗位能够按照需要补充到不同素养的法律人才,如此,既保证了人才质量,也避免了人才浪费。
 
第二,长期教育、心智磨练,打造职业理性。理性既是法律的追求,也是法律的明显特征。法律所尊重的是依据、证据、事实以及危害与结果的大小,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具备理性的思维方式与理性的执法态度。韦伯在《世界经济通史》中,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条件之一是理性化的法律与国家制度。德国盛产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恩格斯、康德、黑格尔……这一现象,与德意志民族崇尚理性、善于思辨和严守法纪的文化传统不无关系, 理性主义是德国法律制度的精神支柱。 德国作为最具典型意义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 自然也把法律的理性需求当作培养训练法律工作者后备军的标尺之一。 德国在对后备法律人才的培养中, 通过较长时间的学习与实践,使他们的心态、性格和思维都经受了反复而深刻的磨练, 以期去除浮躁与冲动, 而渐趋理性而沉稳。同时,德国的法学教育注重锻炼学生稳定的心理素质,在教学中不仅为学生安排较多的讨论、辩论的机会, 在考试中也比较注意测试考生的心理承受能力。特别是在第二次考试的面试中,学生面对的往往不是慈眉善目的法学院教授, 而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行政官员。经过了严格的教育训练之后,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绝大多数具备了合格的职业理性。据介绍,法兰克福市的法官与律师近二十年来没有发生违反执业规定或不合职业操守的行为, 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从业者基本上具有比较深厚的理性素养。
 
第三,理论学习、实践训练,锻造成熟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诠释, 对实际技能的注重更加凸显出其鲜明的特点。 学生从进入法学院到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期间,学习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与学术讨论学习理论知识。德国的法律体系比较浩繁, 学生在法学院不仅要学习必修课程,包括民法、刑法、家庭法、商业和公司法等等,还要选修部分课程,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历史学、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等等。欧盟的建立为德国法律专业的学生又增加了额外的学习内容, 有的法律问题与德国法律的相应课程安排在一起学习,但是诸如欧洲人权公约、 欧盟条约以及重要规章和欧洲法院的判例等等则只能作为专门课程来进行学习。在教学形式上,讲授课主要是教授宣讲某一门课程的基本原理与内容, 学生通过讲授课的学习对课程有一个概括式的了解;学术讨论课主要是通过学习小组对所学内容进行讨论,以加深理解,训练学生的学术辨别能力。第二阶段则侧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德国是职业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在法学教育中也同样具有突出的职业性。 无论是单一课程的学习,还是整个法律专业学习的结业,都规定了必要的实习任务。在单一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必须参加练习课的学习, 练习课主要是通过运用理论知识练习处理法律实务。而在整个法律专业学习结业之后,学生必须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部门进行实习,在实习期间,学生要在法官、检察官或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法律实务, 以熟悉业务,掌握工作方法。实习结束,还须由接受实习的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实习合格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经过了理论与实践的锤炼之后,他们已经可以独立地承担法律工作。
 
 三、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启示
 
德国的法律界人士要求改革法学教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主要是针对繁琐的考试与漫长的教育时限。但是,相对于处在逐步完善阶段的我国法学教育制度而言, 德国的法学教育制度也给予我们一些启示,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有益的做法,更好地把握法学教育工作的发展方向。
 
一是以职业层次为基准对法学教育体系进行定位。 党的十六大做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按照可以预期的改革方向,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将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司法人员与书记员、法警、行政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将采取不同的资格限定标准和人事管理办法。 法院系统正在探索对书记官进行专业化集中管理, 这标志着我国正在开始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职业层次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顺应这一改革趋势, 参照德国逐级淘汰将法律人才分流到相应职位的做法,对教育体系进行重新定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对应高级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及司法机关的高层次司法官。 本科生教育主要对应法律应用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大专生、高职生主要对应法律事务辅助人员,即培养法警、书记员、行政官员及企业法律顾问等。以此形成一个与法律职业层次相对应的递进式法学教育体系。
 
二是以法律应用为目标对法学教育内容进行规划。我国的法学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然而,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与法学本科生的职业指向还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在学校教学中仍然偏重理论与知识的传授, 而缺少充分的实践技能的训练。 由于教学内容与职业需要的脱节,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岗位后,还要有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而司法机关也同样没有建立严格的职业训练制度, 只能靠他们慢慢积累工作经验,逐步成长为熟练的司法人员。德国的法学教育突出职业训练,通过反复的实习锻炼弥补了这一必要环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在本科生的学校教育阶段增加法律应用技能的学习比重,而大专和专科层次的高职法学教育则应突出职业训练。
 
三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方向进行调整。自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每年一次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队伍的先决条件之一,同时,司法考试也是检验法学教育是否适应法律职业需要的手段。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培养法律通用人才, 这与以往我国司法机关没有对执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层级管理不无关系,但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加快了司法人员职业化的步伐, 一方面也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岗位之间构筑了一个隔离带。 德国的司法考试制度为法学教育确立了直接的办学方向, 如果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方向不作相应的调整, 那就意味着我们培养的毕业生可能无法跨越司法考试的隔离带而进入主体司法队伍,这既对教育成本造成浪费,也将使司法体制改革难以顺利推行。在对司法考试进行完善的同时,法学教育也要正视司法考试制度的导向作用, 对教育方向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是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素质是指人的素养和本质, 外在地表现为人的理论水平、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实际能力。法学教育对象的素质包括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可以说,素质是一种综合表现。培养法律素质仅仅依靠单一的教育方法显然无法取得实际效果。 德国法学教育教学的方法形式多样,既有讲授课、练习课,也有讨论课、实习课,使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得到全面锻炼。 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要坚持以理论知识传授为基础,强化教学互动, 注重培养职业思维方式和加强实际能力训练,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形式,聘请职业法律人士进行实习指导, 全面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是以资源共享为基础对法学教育资源进行整合。社会与科技的进步为资源共享创造了条件,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资源的充分挖掘、占有和利用上。法学教育资源包括了信息、师资、图书资料和经费设施等, 这其中既有教育机构的资源,也有社会资源。发展法学教育就要树立现代的资源观,以更加开放的视野,广泛聚集资源为我所用。仅就师资而言,通过远程教育,可以使更多的学生在不同地域接受名师的指导。通过聘请客座教授,可以使成功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走入课堂,向学生传授法律实务经验$通过出任陪审员、从事兼职律师,可以使教师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培养复合型师资队伍。资源共享的程度越高, 法学教育的发展就拥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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