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的律师学院

理论研究 |   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 " type='text/java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2018-08-28

    自波伦亚时代开始,大学成为了西方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基地。然而,这种观念对英国并不通用。在英国,法律家的培养自中世纪以来,都是由律师学院承担的。这些以行会形式组织起来的律师学院,对于英国法的性质及其发展过程有着重要影响。 
      
中世纪英国,法官和律师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收入。对此,许多中小贵族特别是骑士家庭的子弟趋之若鹜。这些有志于法律职业的贵族子弟通过阅读法令和法律著作、帮助当事人诉讼、旁听法庭辩论等途径,认真而热情地汲取法律知识。13世纪逐渐形成了一个被称作“法律学徒”的特殊社会集团。由于中世纪早期英国的皇家法院都设在伦敦,法律学徒们云集于中央法庭所在地的伦敦西区,自由组合,寄宿在法庭附近的酒馆之中,聘请开业律师授课,逐渐形成了一些简易的法律学校。14世纪以后形成了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即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和中殿学院。由于律师学院的学费非常昂贵,能够进入律师学院学习的人,一般是贵族或绅士家庭的子弟。 
      
英国的律师学院是由业绩卓著的资深律师组成的委员会管理的,委员会对学院事务具有广泛的权力,包括接纳新会员和惩戒权。学院由聘请的讲颂师授课,这些讲颂师并非大学教授或注释法学家,而是高级出庭律师或法官,他们授课的动机既有兴趣的因素,也有谋取谢礼之意。学院主要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围绕法院工作对学徒授课,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出席法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 
      
律师学院的另一种授课方式是组织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过程中,主管委员和讲颂师随时根据学徒的表现,决定哪些人可以成为律师学院的正式成员,即英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由此获得出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一般来说,学徒们要获得辩护律师的资格,往往需要在律师学院经过7年(后来改为5年)的法律训练。在英国,获得辩护律师资格的荣耀与庄重程度相当于在大学法学院获得博士学位。 
      
律师学院不仅对于学徒们进行法律培训,对他们的生活和人格也进行指导。在律师学院创始初期,由于学院内吵架、斗殴和暴力行为不绝于耳,学院管理层曾为此制定了许多严格的纪律,例如学生的胡须不得留至三周以上,禁止佩带刀剑出入食堂,对服装的颜色和形式也加以限制。在律师学院中,学徒们可以接受歌舞指导,也可以演出戏剧,著名的莎士比亚的《皆大欢喜》就是1601年在中殿学院首演的。另外,律师学院经常举行定期餐会,规定学徒们务必参加,在定期餐会上,学徒们不仅可以聆听到先辈法律家的高谈阔论,也可以交流一些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与人格修养问题,从中能够获得较为全面的熏陶。英国法律家之所以倍受尊敬,或许与律师学院的教育方式不无关系。 
      
律师学院也有助于理解英国法律共同体的形成。自爱德华一世时起,英国的职业法官开始从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的职业辩护律师中选任,这在14世纪初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惯例。值得指出的是,这些从律师中选拔的职业法官依旧保有着原来律师协会会员的资格,他们在每天开庭完毕,就回到律师学院与同一学院的律师们共同就餐,在餐桌上交流法律经验,探讨疑难案件甚至人生信仰,有些法官甚至公开称一些高级律师为“兄弟”。英国的职业法官和职业律师关系的融合,使得英国的法律家们从来就具有共同的法律职业气质。托克维尔就曾正确指出,学习内容的相似和方法的一致性,将英国法律家的心灵结合在一起,使得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特权化的知识阶层和利益集团,并很大程度上使英国得以成功抵制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席卷欧洲的浪潮。诚哉斯言。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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